您好!
可以参考免税重组的规定:
符合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11条(具体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4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因此,在此背景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备案显得格外重要,需要事先通过规划交易模式等,顺利进行备案。
您好:
如果规模不大,建议不要成立物流公司。如果成立公司相关业务都需要以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进行核算和税务处理,并不利于整理规划。但是如果需要对外承接物流服务,则应当成立单独的物流公司。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