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合伙型律师事务所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针对商品/服务流转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将律师业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