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定由员工个人承担,公司为其承担并单独确认费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承担的个税属于员工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解释,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1994]0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99 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 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定由员工个人承担,如果由公司承担并单独记入有关成本费用,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存在风险。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避免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的风险,建议贵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还原之后的税前收入作为员工工资、福利进行账务处理,不应将税后工资、福利和个人所得税分开记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