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贵公司不做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对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
贵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一批货物,但未开具发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ü 前期已销售该货物,不能抵扣,可以取得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该货物,在销售时按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按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对于前期销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能抵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ü 前期未销售该货物,符合规定的专票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该批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从供应商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规定,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若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付款时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够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本应是小规模期间的采购,对方应该在小规模期间开具的发票,贵公司延后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存在风险。建议取得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