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吸收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持有的居民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类金融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月(但是被合并方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月),取得股息红利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的股息红利吗?
关于这个方面的问题,税法并无明确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情形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描述,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本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的规定,个人认为,通过吸收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持有的居民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类金融资产,计算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是否免税时,被合并企业持有时间应当计算在内。即被合并方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月,取得股息红利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的股息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