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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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某离职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我公司的竞争企业,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这两年内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请问,这种按月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该按什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国家或者地方是否有可以依据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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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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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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