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答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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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专利制度遵循“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自贸区专利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仅授予最先提出申请者。所以,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不但是判别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也是判定多个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依法应当授予谁的事实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确定专利申请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设立的代办处直接递交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受理部门在收到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发给专利申请人注明有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作为申请日。但倘若寄出的邮戳不清楚以至于无法判定寄出之邮戳日,除专利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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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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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南汇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答复法37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细则7.3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的事项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答复的方式法37细则3及118.1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答复的签署细则118.1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代理机构盖章和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细则118.2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审查员应当核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的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未提交该申报书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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