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质后,次债务人能否不通知质权人而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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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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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例规定,给付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对于质权人不生效力。但我国并无此规定,因此若他人就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则质权人则会因为质权标的不存而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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