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产权已经转移,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得确认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用于企业内部,如食堂、诊所,资产的所有权属没发生改变,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收入,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上述划分正确吗?会计法、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以下是其他学员对此问题提问后本站老师的作答情况,我没研究明白呢。
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
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000
贷:库存商品 78000
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费用化
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费用化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准则上的规定各有不同。
1、企业所得税,遵循法人制原则,因此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企业之外,即应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例如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件规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职工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资产已经转移至企业外,应视同销售。如果将资产用于食堂等集体福利,则食堂属于企业内部机构,资产未转移至企业之外,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
2、增值税,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8个视同销售行为,以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的两种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不视同销售,而是转出进项税额。
所以,增值税上对视同销售考虑的更多的是增值的情况,而不是考虑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企业之外。
3、准则上,销售货物需要满足5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准则讲解中的案例,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节日福利,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一个是因为商品所有权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另一个,可以认为企业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其表现形式是取得了职工的劳动,因此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将自产货物用于食堂等集体福利的情况,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未满足销售货物相关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条件,因此在准则上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