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按标准每月报销电话费,标准分200元/月、150元/月,这个标准是最高限额。每月统计出每个人的实际电话费,单位据实统一报销,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有个别超标准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单位所在省市:河南许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规定不同,但均应与生产经营有关,有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河南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未查到具体明确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规定: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