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不厌高 海不厌深,很高兴收到您的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贵公司为税款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应代扣代缴所得税10%,增值税6%。现在税务机关为了提高服务,施行首问负责制,您可以拿具体合同条款咨询一下更加明确,我无法了解您的合同条款,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