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行为是多式多样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不断的涌现,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会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属于上述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