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宁专利转让类型有哪些?
1、转让:企业以买断的形式获得您的长宁专利,签了合同后您自己和其他企业都不能再实用该专利技术.
2、全国独占:在全国范围内只有这一个企业能使用您的专利技术,您也不能在国内使用。
3、区域独占:只有这一个和您签了协议的企业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您的专利技术,包括生产和销售等
4、排他许可:和您签合同的企业能使用您的专利技术,您自己也能使用。
5、普通许可:这个涉及到一个入门费,就是先给您一笔钱,然后您还可以在专利转化成生产力后产生的利润中提成,具体的额度由协议中规定。普通许可不限制和您签合同的企业的数量。
二、专利转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2、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若涉及企业申请人更名等事项);
3、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
4、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
5、若涉及对外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则针对技术的性质,还需增加如下文件和、或手续:
(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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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静安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