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通过一个平台向社会公众发红包(红包数量很多,人均红包额大概只有几元),目的是宣传的作用。
A:企业的该笔支出(全年预计30-50万元)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B: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若需要,因人员众多,一般采取怎样的方式缴纳?
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性质属于赠予,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中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