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的信任与提问:
(1)、如果赠送属于宣传性质,则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做为宣传品或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据此,您提问的关于发放给商务会议参会人员的外购商品,发放单位应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纸巾金额较小,可以列作本公司的办公费,这样就规避上述涉税问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