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差额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X-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Y)÷(1+11%),销项税额A=销售额*0.11,假设发票上的销项税额是B [B=含税合同价X/(1+11%)*11%], 如果是手工帐形式,在填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时候,“销项税额”那一栏究竟是应该填A还是填B? 当月应交的增值税额,应该用什么方法计算出来? 还是简单的 应交增值税的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这样子吗??
手工帐对于增值税一般是使用专用的多栏式账簿的,销项税额是填B.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一般计税可以扣除地价款,属于差额计税,建议看看财会(2016)22号中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