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与您恰恰相反,如果年底还未收到发票,本年的折旧是可以税前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有这样的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贵公司在第一年内完全可以按照该条规定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不需要做纳税调整。至于超过12个月才收到发票的情况,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相差很大,有些需要企业先补缴因为折旧税前扣除而少交的税,有些地方则只是在没有发票前暂时不可再继续税前扣除。在具体执行时,最好先咨询当地税务局,清楚当地的执行口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