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在12种状况下应用作品应属合理应用,若为个人學習、研究或是赏析;介紹、评价某一作品或是說明某一问題时,在作品中适度引用已发布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小量复制已经发布的作品,供教學或是科研人员应用,但不可以出版发行;将中国作品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将现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能不经著作权人准许,不向其支付酬劳,但应该列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不可侵犯著作权人依法具有的别的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可影响该作品的正常应用,也不可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过这十二条的状况,都将会构成剽窃(原来著作权法有“抄袭”说法)。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种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