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看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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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在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案。背景资料与相关问题如下:

1. 资本公积余额中有500万,为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部分,目前想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前公司的股本为2000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受25%的限制,即转增后该项资本金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即500万元。如果有这个限制的话,我公司岂不是不能用资本公积转增了吗?我上网查了一下,有的说25%的规定是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而言,资本公积转增不受此限制。不知道是否如此。那么我司想用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金,是否可以用资本公积的余额500万全部转增为资本呢?

2. 如果1方案可行,那么注册资本增加对于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税呢?我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的产生源于资本溢价,这种情况下用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股东交税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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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刘静服务年限:5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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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里的法定公积金指的是法定盈余公积,不包括资本公积。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从这里我们可以判断,法定公积金指的是法定盈余公积。

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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