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底渣是不是仍享用资本综合利用免增值税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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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底渣是不是仍享用资本综合利用免增值税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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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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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知悉相关规定中规定第一条免增值税废渣规模中明确“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废物、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报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些资本商品免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字[1995]44号)富含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经查粉煤灰从资本综合利用视点包含灰和渣,是灰和渣的总称。请问财税[2008]156号中粉煤灰是不是即包含了炉底渣,作为广泛用于出产建材商品砌块的炉渣方针是不是有改变,仍归于免增值税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疑问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则:

粉煤灰(渣)是煤炭焚烧后的残留物,能够用作有些建材商品的出产质料,归于废渣商品,不归于建材商品。纳税人出产出售的粉煤灰(渣)不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些资本综合利用商品免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1995]44号)规则的免征增值税商品的规模,也不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商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4号)规则的依照简便方法征收增值税商品的规模。对纳税人出产出售的粉煤灰(渣)应当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依照简便方法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则,对纳税人出产出售的炉底渣,应当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依照简便方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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