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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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免税重组的规定:
符合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11条(具体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4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因此,在此背景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备案显得格外重要,需要事先通过规划交易模式等,顺利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