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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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何理解36号文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我公司是建筑业,工程项目本年度已完工,未收到工程款,也未向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企业所得税本年交纳,那么增值税何时缴纳呢?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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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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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于“财税〔2016〕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出修改。按照原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服务只要预收款,即发生完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依现行文件,建筑服务于预收款时只发生预缴义务,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而只发生预缴义务。(注意,“纳税义务”、“预缴义务”是两个概念,预收款时不是不需要缴税,而不是发生“纳税义务”所缴税,是发生“预缴义务”所缴税。)

既然特殊规定已然取消,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预缴时间,这个是有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即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即:收款(非预收)、开票(须依法定时限)、合同、完成,哪个在前,即为纳税义务发生。

如上所述,工程项目既已完工,虽然其他各项未达成,但仍以“完工之时”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既然未曾收款,则此前并无预缴税款;此时应当全额纳税,而无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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