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向关联公司出售电子设备,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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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购进一批戴尔电脑,戴尔公司统一开发票至北京公司,但是这批电脑有一部分是关联企业唐山公司需要用的,北京公司转售给唐山工厂需要怎么处理?需要缴税吗?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做对吗?谢谢。另注:唐山工厂是北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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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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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唐山工厂是上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二者仍然属于独立法人,应当分别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处理相关税务事宜。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可以按照项目设置,但设置为营业外收入不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另外,销售行为亦涉及印花税;属于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双方皆应缴纳。同时需要按照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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