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反向工程: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与反向工程相对的是黑箱封闭,指产品从法律上受保护不得开拆或分解。
通过合法受让获得:通过受让或者被许可而取得别人商业秘密权的,为合法取得。
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而获得商业秘密:对他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
通过独立开发研究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不享有独占权,不能排除他人通过独立开发而享有的对相同内容信息的权利。
通过情报分析获取商业秘密权:企业应在使自己的情报竞争行为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相关文献分析、直接调查访问、通过废弃物获取信息、通过第三方获取信息、异地检索(例如在工业化国家早已成为工业常识的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仍处于秘密状态)、通过计算机模拟获取商业秘密。
善意取得:企业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属于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商业秘密是他人所有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权利而获得的,并且企业对该商业秘密无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那么企业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在第三人非善意地取得该商业秘密时,企业从该非善意第三人处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不受追究和限制。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