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司是上海一家企业,需要意大利一家企业为我们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成果以邮件方式发给我们,意大利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常驻机构,那我司在签订合同多少个工作日进行备案?我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吗?谢谢【批发零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实际源泉扣缴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而定。
关于“提供设计服务、且以邮件传输”情形下劳务发生地的确定,政策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那么,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境内劳务,应当依法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然而毕竟没有直接依据,谨慎起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