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股息红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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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我公司(新三板企业)部分股份,且仅有对我公司持股这一项业务。请问老师:

1、我公司分红后,合伙公司同步将分红收益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如何纳税?

2、有限合伙中的有限、无限合伙人个人是否享有持股1年以上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呢?

3、如果该企业某有限合伙人转让股份,又应该怎么纳税呢?

请老师给我们提供一些相关政策。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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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包含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投资所得,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合伙人。

3、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股份,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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