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静安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答复法37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细则7.3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的事项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答复的方式法37细则3及118.1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答复的签署细则118.1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代理机构盖章和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细则118.2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审查员应当核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的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未提交该申报书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1、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发明静安专利注册申请书”及“摘要”表格后,应将上述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缴付有关费用;
2、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发明静安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3、申请人应在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7年内,向经济局综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用,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4、审查报告书由指定实体撰写;
5、发明专利注册申请获批准后,有关注册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6、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领取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