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权保护法定许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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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权保护法定许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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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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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使用

版权保护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是对版权保护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一样,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版权保护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版权保护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版权保护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版权保护人支付报酬。这是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与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二、版权保护法定许可的范围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我国《版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版权保护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版权保护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版权保护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保护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保护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版权保护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版权保护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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