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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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某企业跨县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实在土地所在地缴纳还是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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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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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是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现行政策中,对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差额纳税的规定。所以,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经建造房屋后销售,应当按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价款),按照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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