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的股权激励成本怎样确定?
1、激励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持股30%以上的联营企业核心成员时,上市公司对应计提的股权激励成本能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2、根据2016年财税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62号公告,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限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可申请递延12个月纳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予以税前抵扣?
3、由于股权激励成本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的成本又是按那个计算依据来列支?
第一:激励对象是关联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法人所得税,无论是控股子公司或持股30%以上的联营企业核心成员(以下简称关联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即便是股权激励成本,也与其他成本费用一样,关联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其自身公司税前列支与扣除,不能拿到上市公司来扣除。
但是,这个可以进行合规来规避。比如,需要激励的关联公司对象人员全部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是上市公司下派或外派至关联公司,这样激励对象就变成了上市公司的职工。上市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的是一种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向关联公司收取服务费,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这部分人发工资,关联公司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和所得税税前扣除。整个集团整体税负不会增加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成本都实现了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监控严格,涉及各方利益,如需合规必须先咨询上市公司法律顾问,需要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关系
股权激励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扣除的,税法并无规定必须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法本身的规定,而不是企业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清缴汇算,因此只要是在此时间点前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奖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假如在次年5月发放了上年度的年终奖(已经计提进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次年6月才缴纳。因此,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的股权激励成本的确定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