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免税条件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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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际货代行业是享受免税待遇的,那其中一个前提是所有的款项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也就是公对公转账,那像浙江义乌等地一些小企业主,他们往往会直接由个人通过银行现金单的转账方式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有没有违背税局的免税条件?之前税局对这部分现金支付的要求做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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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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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且使用了“必须”措辞,而“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证明”则是办理免税备案所需提交资料之一。因此,现金交易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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