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要遵循哪些原则?

1位顾问回复528人看过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浦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浦东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

(1)构成现有技术。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所谓不视为丧失新颖性是指本来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了,但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从而还可以申请专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法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发明创造性的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只要求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

①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②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该技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

科易网拥有海量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他们专业性很强,如遇疑问,可到科易网客服寻求解答。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评价:4.9

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1、使用原则

按使用松江商标的先后来确定松江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河北省唐山市有一个县级小啤酒厂,经过精心设计,制作了一个“豪门”商标。“豪门”商标使用后,引起社会各界瞩目,公司信誉有了很大提高,创造了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时,上海郊县的一个小白酒厂注册了“豪门”商标,使唐山“豪门”啤酒厂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后来,不得不花费巨资买下这个“豪门”注册商标。

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