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网红主播如何扣税?”的问题:
"关于主播从平台获得收入,其实质就是劳务服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其实并不拘泥于其具体的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服务可能通过现金、赠送物品、换取劳务等等方式进行。这些形式,根据相关法规,并不能消灭平台对于支付给主播酬劳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本身。
税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商业模式的深层次的业务内涵,才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义务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同时,大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税务合规、合理合规政策辅导等,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之间的赠送仍然适用免税待遇,但是平台支付给个人的仍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