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海公司注销后记账凭证账本是不能直接丢掉的,从2016年1月1日起,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凭证账本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如果私自丢掉会受到以下处罚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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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还需不需要保留吗
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种账簿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账簿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公司注销了,如果没达到法定年限是不能丢掉的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以后,再行销毁。
您好,最好留存,不然以后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名,不要擅自销毁资料,以下是保留时间:
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
会计账薄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15年
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15年
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账单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