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