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对方是否有进行修改的权授,如果有的话是可以二次开发,但仍然是不能佣有二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这里举一个案例:最近遇到一个案子,觉得比较有意思,可以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案例描述: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B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M,使用过几年后,需要升级,于是找到原B公司的技术人员离职后在外成立的C公司,签订软件升级开发合同,由C公司对软件M进行二次开发,B公司发现后,诉C公司侵权,C公司以A公司合法拥有M软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拥有二次开发权为由抗辩。
观点是:在此案件中,C公司侵害了A公司软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
C公司律师引用的抗辩法律条文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的规定: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