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其中甲为大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甲、丁、戌(其中甲为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丁、戌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使B成为A的子公司。
假设,甲投资B的投资成本为500万,转让给A时作价1500万,但是不涉及现金交易。那么甲是否需要就未取得货币收益的1000万股权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什么资料可以证明作价1500万是符合公允原则的?此项交易除了所得税外还涉及什么税种?
一、如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计入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利润,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三、股权转让还有印花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