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是这样的,在2013年4月我司给我们的客户开了一张专用发票,当时因为单价问题,对方没有签收。但因当时的会计疏忽,就没有做作废处理,而且发票联和抵扣联也不知道会计放哪里去了。后来经过协商,在2013年6月,我司又按最终确定的单价又给客户开了相同数量的专票。后来会计换了好几个,都没有跟客户核对过账,到现在,我接手了,我查了就跟客户相差那笔我们多开的发票。请问,现在我还能把我们2013年4月份多交的那笔增值税申请退回来吗?我还能申请开一张相同数量的红字发票吗?谢谢老师!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一、(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综上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应超过原蓝字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既然上述发票于2013年4月开具,则现在已经远远超过了认证期限,因此无法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此,即使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只是发生了一笔业务,但无法红冲第一次开具的发票,也就无法修正重复开具发票的错误,因此难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