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以股权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应当按照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内部调整,不增加印花税计税基础,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注销时:
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溢价,最终体现在股东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如属于股东投资转让损失,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