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以上,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工费、离休费、离休生 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第⑩项免税规定,由**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