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能不能选择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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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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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转租业务,转租合同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转租合同在营改增之后签订的,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6号文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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