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著作权人的主体都有哪些?著作权归属有什么判断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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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徐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人的职责是指专利代理人能够做的,应该做的:

1.代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炼需要被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人要做到:

第一,熟读申请人的技书交底书,并且要去了解所申请的技术领域的背景技术的相关资料,完全地理解技术方案的全部。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说得上撰写申请文件。

第二,确定现有技术,进而确定申请人的创新点,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

2.代为办理申请专利中的一切程序性事务;

3.代为办理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的一切事物;

4.为企业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和规避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5.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著作权、软件版权登记等。

专利代理人都是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的,都是具有理工科学位的人员,具有文科类文凭的人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人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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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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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宁著作权人的主体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长宁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2、继受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原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二、著作权归属判断原则1、正式署名原则,即在作品上正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推定为作者。署名的方式可由作者之间或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合同约定,也可根据惯例在书的版权页、封面署名,或在出版说明、后记中或其他地方注明“作者”、“撰稿人”等字样。 2、实际创作原则,即实际实施了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作者通常为自然人,只有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具有创作能力;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可以成为作者,当事人主张实际创作,而反驳正式署名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如著作权的登记证明材料、公证文书、原始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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