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若你司为蔬菜的批发零售企业,由于蔬菜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均不得抵扣。
2)若你司购进蔬菜用于再加工,取得的果蔬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的13%进行抵扣,而小规模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则不得抵扣。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