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房产公司,在初期向关联企业借了1个多亿购买土地,每个月计提借款利息但未实际支付。后来公司临时建了个售楼处,请问在报售楼处的房产税时,售楼处的成本组成,除了包括分摊的土地成本,售楼处的土建成本,售楼处的装璜成本,是不是还应当包括借款利息成本?如果包括借款利息成本,这借款利息成本应当怎么计算和分摊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如果根据准则规定应将利息资本化计入售楼处原值,则计征房产税的原值应包括利息资本化部分。至于分摊的标准,个人认为应按照贵司将利息资本化分摊计入开发的房地产的标准执行。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