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老师好,通过协议控制的公司,准则上要求并表。但是也有很多公司实际不并表。如果不并表会有什么影响吗,我觉得外部肯定不会要求并表吧,关键不知道内部要不要求并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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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提交给外部使用者如投资者、工商、税务、上级主管机关等的会计报告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是内部管理需要,完全可以按照内部的需求出具或者不出具,可以不受准则的约束。如果是给外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合并,因为准则中明确了“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这种通过合同安排达到控制的,是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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