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些地方对闵行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进行了探索或实践,并出台了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提出,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闵行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这一规定说明了四个问题:一是“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应该是针对《公司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而言的,即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是相对于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而言的,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二是将专利使用权与域名权一样,均列入新类型知识产权,将专利使用权认定为一种知识产权,扩充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三是作为一项试点政策,先进行试点。如果试点取得成功,将作为一项政策予以施行。据了解,经过几年的试点,上海只有一个区完全落实了这一试点政策,开展了专利使用权出资试点。为何其他区没有实施这一政策?是因为没有人提出申请而没有落实,还是不接受这一做法而不落实?目前不得而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了《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专利使用权出资做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共七条,规定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的条件、程序等,并规定试行2年。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须以在中国境内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而且要求该专利能为被投资企业持续获利。对于湖南省的试点情况,我们试图联系有关人员,但没有获得有关结果。不过,从网上查阅有关资料,并没有看到新的规定出台。也就是说,到2016年12月试点期结束,该文件失效了。据此可以推断,其实施效果不理想,有可能与上海一样,该政策放空了。
关于黄浦专利申请公布后,黄浦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