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在上海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我市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服务不得收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四、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或变相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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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已经备案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及服务商为:
1、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2、票通电子发票平台——上海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票慧云平台——上海中税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4、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发票云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6、票易通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用友电子发票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9、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海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10、51发票服务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除以上11家平台的服务商以外,任何其他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省内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已经备案的以上11家服务商只能免费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服务,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人工费、保管费、以及其他任何商品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作为监管部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进行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有偿服务,对电子发票已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商。
您好,在上海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供选择的有:
上海航天51云开票软件平台,上海点下代开畅易开票平台,上海百旺金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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