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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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人或者南汇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南汇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一件专利申报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他代表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力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力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么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省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著录项目变更设计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但是人,同一次提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最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做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得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够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按照专利代理条例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做如下处理:

(i)对于因专利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代理人)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乙进入专利公报编辑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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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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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陀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滥用普陀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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