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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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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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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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短期市场波动、有效降低生产用电成本,支撑企业共度难关,近日省发改委会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动抗击疫情期间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客户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办理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疫情防控扩大产能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等。

具体如下:

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调整

现行政策

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一旦选定后在3个月内应保持不变。

临时扶持政策

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可按月申请变更。

专业解读

解读: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费有按变压器容量、按实际最大需量、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三种方式,用户可根据实际生产用电情况及预期,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变更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意义: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市场波动,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灵活调整用电方式,减少基本电费支出。

暂停用电业务最短期限调整

现行政策

两部制电价用户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不得少于15天。暂停时间少于15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临时扶持政策

取消每次暂停时间不得少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

专业解读

解读:无论按变压器容量还是按最大需量计费用户,都可按天办理短期暂停用电业务。

意义:帮助企业有效解决极短时间内,因开工率不足造成实际用电需求减少而多负担基本电费的问题,方便其灵活制定开、停工时间。

合同最大需量用户基本电费加收政策调整

现行政策

两部制电价用户每月以最大需量约定值为计收标准的,当月实际最大需量超过约定值105%部分的基本电费需加一倍收取。

临时扶持政策

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的企业(以政府清单为准)当月实际最大需量超过约定值105%时,超过部分不加倍收取。

专业解读

解读: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可根据临时性生产扩张需要,选择或保留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方式,无需担心因实际最大需量超约定值105%而额外增加基本电费。

意义:帮助短期内因抗击疫情需要临时扩大产能的企业减轻负担和降低产品成本。

新近出台的《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聚焦企业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对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湖北省级财政还将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

在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将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针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也有相应支持举措。凡是参加疫情防控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通过相应渠道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上述支持政策还明确,通过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湖北省各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补助;对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农贸市场经营户依据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出摊记录登记和检查情况,将享受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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