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将其20万元分包给另外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并取得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票 ,进项税额为1.98万元,已认证。总包方应纳增值税如下:
1、项目地预缴时:(100-20)/(1+11%)*2%=7.93
2、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100/(1+11%)*11%-7.93-1.98=0元。
很是疑惑,是不是一票两抵啦?谢谢
不会出现一票两抵,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扣除分包款后纳税,其取得专票不能抵扣;贵公司选用的一般计税方式,是依照收取的全部金额计算纳税,按规定可以抵减分包款的进项税额,预缴时扣除分包款,只是担心预缴过多以后无法抵减。此外,预缴扣减分包款需要分项目操作。
你举的例子,项目预缴时,扣除了分包款,预缴税款7.93,机构地申报时,按100计税,再减去7.93,此时的7.93并不包括分包款的20,因此需要再减去20的进项1.98.
类似于:总包交10,预缴交6(7-1=6),按规定最终应该交10-6-1=3。其与直接10-7=3的效果是一样的,只不过扣除分包款后预缴,预缴时是6,而不是7.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
并预缴税款: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